常行指示設定條款及細則

  1. 此常行指示須為銀行接納始生效。若已為銀行接納,銀行執行此常行指示需時(由銀行收到此常行指示起計)最少三個銀行營業日
  2. 銀行將就設立的常行指示收取本行不時釐定的費用,詳情請參見「銀行服務收費表」。
  3. 若本常行指示涉及貨幣兌換,銀行將以執行常行指示當時適用的匯率處理有關貨幣兌換。
  4. 常行指示僅於銀行營業日(定義見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或公司帳戶條款及細則(視乎情況而定))執行。
  5. 倘若任何支付日為星期六(除非該星期六為該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或公衆假期,常行指示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執行,但如本常行指示的支付週期指定為日繳,則該支付日應作出的轉帳將不會被執行。倘若該星期六為該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則本常行指示將按第6條執行。
  6. 倘若任何支付日為該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並為星期六,則該常行指示將於之前的一個銀行營業日執行。
  7. 倘若任何支付日原本為銀行營業日但銀行全日均未能營業 (如八號颱風懸掛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的日子),除了相同外幣轉賬常行指示之外,該支付日應作出的轉帳將不會被執行。
  8. 倘若最後一次支付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該支付日應作出的轉帳將不會被執行,除非該日為該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並為星期六,則本常行指示將按第6條執行。
  9. 外匯常行指示涉及人民幣兌換有機會受香港監管機構不時公佈的每日上限所限。
  10. 倘若支賬戶口於任何一個支付日因存款不足而未能執行本常行指示,銀行將終止本常行指示,並且不會再就本常行指示執行任何未完成的指示。銀行將收取不時釐定的行政費用,詳情請參見「銀行服務收費表」。
  11. 銀行不會就每項按本常行指示執行的轉賬將發出通知單,客戶可於每月的存款結單或存摺簿內查閱轉賬詳情。
  12. 任何取消或更改本常行指示之通知須於屬意的取消/更改生效日最少三個銀行營業日之前以書面送交銀行。銀行將就取消或更改常行指示收取本行不時釐定的費用,詳情請參見「銀行服務收費表」。
  201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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