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資料當事人在各項事情上如開立或延續帳戶、設立或延續銀行授信、要求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或向本公司及資料當事人提供資源或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
(b) |
若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帳戶、設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或接納或延續資源或服務供應。 |
(c) |
在本公司與客戶延續正常業務往來期間,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存款或發出指示時,本公司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
(d) |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的用途將視乎其與本公司的關係性質而有所不同;大致而言,可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用途:
(i) |
處理銀行及 / 或其他金融服務及授信的申請; |
(ii) |
由本公司或向本公司或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服務及借貸授信的運作; |
(iii) |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狀況查詢); |
(iv) |
進行信貸及其他狀況審查; |
(v) |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審查及追收債務; |
(vi) |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
(vii) |
研發及 / 或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
(viii) |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詳情請參閱以下(h)段); |
(ix) |
執行內部監控措施,包括確定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相互間的債務; |
(x) |
履行財資管理職能; |
(xi) |
根據資料當事人所持有的本公司帳戶的條款及細則提供投資管理、交易及顧問、託管及其他服務; |
(xii) |
執行資料當事人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品的人士追收欠款; |
(xiii) |
為資料當事人或非資料當事人作營運用途、信貸評估、信貸評分模式或統計分析(包括在前述各情況下,作行為分析及評估與星展集團的整體關係,當中包括將資料用於遵守星展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星展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xiv) |
遵守根據下列各項而適用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或期望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應遵守的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
(2) |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
(3) |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
|
(xv) |
讓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可評估涉及有關該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
(xvi) |
本公司在提供特定服務或授信時特別設立的用途。有關程序包括配對程序(如該條例所界定,但大致包括比較資料當事人的兩組或更多資料,以決定採取不符合資料當事人利益的行動,例如否決申請);及 |
(xvii) |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的用途,包括尋求專業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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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僅於上述用途上合理地需要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期間保存有關資料。這包括在處理與以上任何用途有關的查詢而合理地需要的期間內保存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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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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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本公司對其所持的資料當事人資料將會保密,但本公司可以因(d)段所列的用途而把有關資料提供予下列人士(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
(i) |
任何星展集團成員、代理人、承包商,或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提供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業務運作上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支付、債務追收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其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關連公司); |
(ii) |
曾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明示或默示地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 |
(iii) |
任何認可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或於另一司法管轄區與資料當事人進行或擬進行交易的其他類似性質的認可或受規管實體; |
(iv) |
向支票開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當中可能載有支票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
(v)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拖欠款項的情況下,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
(vi) |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根據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與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
(vii) |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讓人;及 |
(viii) |
獲本公司聘用作(d)(viii)段所列用途的: |
(1) |
任何星展集團成員; |
(2) |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3) |
第三方獎賞、客戶年資獎賞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
(4) |
本公司及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與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內); |
(5) |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
(6) |
外聘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專業顧問、寄件服務公司、電訊公司、電話推廣及直銷服務代理、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資訊科技公司及市場調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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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就以上(d)(iv)段之目的而言,本公司可不時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提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以檢討任何與信貸安排相關的下述事項:
(i) |
增加信貸額; |
(ii) |
縮減信貸額(包括終止信貸或降低信貸額);或 |
(iii) |
與資料當事人制訂或實行債務安排計劃。 |
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時,必須符合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該守則」)及其他相關的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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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本公司不時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資料當中,本公司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關於資料當事人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包括其可能不時更新的任何資料)。
該等按揭帳戶一般資料指資料當事人的以下資料︰全名、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香港身份證或旅遊證件號碼、出生日期、地址、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號碼、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已撇帳)、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由本公司提供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統計個別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不時持有的按揭宗數,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該守則的規定所限)。 |
(h) |
在直銷推廣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用於直銷推廣,而本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
本公司或會將本公司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銷推廣; |
(ii) |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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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務、保險、卡(指可用作提取現金或支付貨品及服務費用的任何卡,包括信用卡、扣帳卡、自動櫃員機提款卡、Cashline卡及儲值卡)、銀行及相關服務與產品; |
(2) |
獎賞、客戶年資獎賞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與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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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公司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提供的服務及產品(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與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內);及 |
|
(4) |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
(iii) |
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或會由本公司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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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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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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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方獎賞、客戶年資獎賞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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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公司及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之聯營品牌合作夥伴;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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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
(iv) |
除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之外,本公司亦擬將以上(h)(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h)(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用以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項目,而本公司為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
(v) |
本公司如以上(h)(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會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公司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公司會於以上(h)(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本公司如上所述將其資料用於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銷推廣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隨時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拒絕直銷推廣的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如選擇拒絕直銷推廣,請填妥並交回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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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根據及按照該條例及該守則的條款,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ii) |
要求本公司更正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
(iii) |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並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及 |
(viii) |
就本公司已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包括關於按揭的資料)方面: |
(1) |
要求獲告知會慣常地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的資料項目; |
(2) |
要求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更正資料要求;及 |
(3) |
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帳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與該已結束的帳戶有關的任何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帳戶終止後五年內發出,且該帳戶在緊接帳戶終止之前五年內,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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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如戶口出現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帳(除了因破產令導致之外),否則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可在該拖欠款項全數清還後繼續保留五年。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之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所支付的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超過60天的欠帳的日期(如有))。 |
(k) |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戶口任何金額被撇帳,不論其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j)段)是否顯示有超過60天的欠帳,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可在該拖欠款項全數清還後繼續保留五年,或由資料當事人獲解除破產令(其須提出證據將此事通知信貸資料機構)的日期起計保留五年(以較先出現的情況計算)。 |
(l) |
本公司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或不時進行信貸審查時,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取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或查閱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庫。假如資料當事人希望查閱該信貸報告,本公司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
(m) |
本公司或前文(e)段所指從本公司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措施和指令)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
(n) |
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o) |
本通告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根據該條例所享有的權利。 |
(p) |
根據該條例,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閱或更正資料,或索取資料以了解本公司的資料政策和慣例及所持有的資料種類。此等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
中環中心73樓
星展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傳真:2285 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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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若閣下不希望本公司將閣下的資料用於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銷推廣用途,請填妥並交回以下表格。此項要求適用於閣下在本公司開設的所有帳戶(不包括與閣下有關的獨資公司或合夥公司帳戶)。請為獨資公司或合夥公司帳戶另行填寫表格,並註明有關帳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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